住建部:房屋和市政工程取消合同備案和招標金額限制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通知,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作出修訂,重點對合同備案和招標金額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調整。
據了解,此次修訂主要對原辦法作出了7處修改。一是將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毙薷臑椋骸耙婪ū仨氝M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北究钪饕菍ⅰ皬氖隆毙薷臑椤耙婪ū仨殹,山西省工程類評標專家王麗芳認為這意味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之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修改后有些項目可以不招標,只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適用本法。
二是刪去原辦法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睂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波認為此條款被刪除,意味在該文件中單項合同和項目總投資金額限制取消。
三是原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逼渲小熬哂邢鄳Y格的”被刪去。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律師蔡錕表示,近年來,為了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在招投標領域,對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逐漸從事前的許可管理轉化為事中的備案管理及事后的處罰管理,以激發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力并擴大市場的有序競爭。2017年12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今年3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也被廢止。
被刪去的部分是對國務院“放管服”要求,以及上述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的呼應。
四是原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薄鞍ㄣy行出具的資金證明”被刪除。對此,蔡錕認為,這樣做減輕了招標人編寫招標文件的義務要求,為相應招投標活動的開展減少不必要的負擔制度限制,亦是對“放管服”要求的呼應。同時響應了李克強總理在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決定全面清理各類證明事項,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金到位證明等一批證明事項!
五是原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逼渲,“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被刪除。楊曉波認為刪除工程合同備案條款是直接響應2018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
六是原辦法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逼渲,“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被刪除。七是原辦法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逼渲,“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內容被刪除。王麗芳認為,上述兩條取消了行政上的干預,有利于促進招投標活動趨于市場化。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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